住培月考核上传哪些资料?

2024-07-26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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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厅〔2018〕65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处理,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八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逐步推动全省科技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负责受理举报、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

(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

(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八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

(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

(四)向“信用安徽”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进行失信行为;

(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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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及《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审定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医教融合”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领导下促进校委共建、校市共建、校企共建,推动直属附属医院全面协调发展,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引领区域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前行。
第三条 学校与直属附属医院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灵活高效、稳定持久、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医院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在医疗改革、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干部队伍、安全稳定等方面仍全面接受原隶属部门管理。学校依托临床医学院对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 直属附属医院的准入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建立,需具有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资质,且有三年以上与学校合作经历方可申请。申请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须向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院建立直属附属医院申请报告
(二)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医院创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工作情况总结)
第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与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共建附属医院协议,并分别报经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批复同意后,新增直属附属医院增加新的法定名称,并在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学校根据医院承载临床学科情况,决定授予相关医院“临床医学院”名称,并建立相关档案管理。
第七条 医院与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后,不得与其他学校建立直属附属关系,也不得再与其他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成立后,须在名称标识、网站建设等方面予以标注并按照学校要求的名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须承担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并能有效组织教学活动。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医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临床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需求设置规范的教研室,建立相应教学团队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试听试讲等制度,保障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教师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热爱学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授课时,要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和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要将医德教育与职业精神的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培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保证教学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可向学校申报校级教改课题或通过学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直属附属医院要为教师申报教学改革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学生基本教学和生活条件,建立教学办公室、教室、示教室、教研室、学生值班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食堂等教学设施,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建立满足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学科实验室与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按教学需求配备教学用仪器、教具、模型等设备。
第十五条 规范医学教育教学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医院的教学活动进行督查指导。学校定期进行巡回教学指导,帮助附属医院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享有学校在教学科研设备的税收、购置、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不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教学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专家定期对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并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参与教学的医院职工可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向学校申请参与评审相应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带教老师。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要合理,必须包含教授和副教授,原则上要求脱产带教,脱产期间应享受不低于医院同期医务人员平均水平的待遇;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临床实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应由住院医师完成。
第二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科研经费支持、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学校制定的各类师资培训计划和方案均对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适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有关领导的选拔任用,根据学校签署的合作共建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院领导副职,可根据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照《关于向直属附属医院选派挂职干部的工作办法》,选派干部到直属附属医院挂职担任班子成员副职(不占所在医院干部职数),推动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也可选派干部来学校挂职担任处级或科级职务,具体办法由附属医院参照学校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根据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学校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遴选。
第二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可为研究生建立专项经费,也可给予科研经费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培养的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须署名为“山西医科大学”或“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三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统筹规划和要求,结合区域卫生服务特色、地方性疾病和医院优势学科等实际情况,做好科研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和科研管理体制,促进医、教、研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要依托学校科研资源优势,鼓励教师积极申请或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有关部门要为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做好具体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设立科研专项经费,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启动、配套和奖励经费,同时应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医院科研能力、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撑和学术氛围。
第三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及参评奖项,作者单位应署名“山西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三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规定,制订医院科技奖励实施细则,鼓励临床教师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高等级科研成果,充分调动临床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不断提升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提升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第三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依托自身优势临床学科,凝练和重建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临床研究方向,遴选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基础扎实、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争取建成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选拔培养,重点培养、选拔和扶持青年科研创新骨干,建设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科人才梯队,将学科建设成效纳入医院考核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考核指导医院学科建设工作,并吸纳高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加入学校学科建设团队,共同提升校院学科建设水平。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发展需求制定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师资、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并定期组织专家对附属医院进行考核,如不达标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由学校按程序提出解除直属附属医院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直属附属医院自愿解除附属关系,需经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提出方报请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复同意后,解除学校与医院直属附属关系,医院不得再使用“山西医科大学”任何标识。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如有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学校任务,需履行完成后方可解除附属关系,或按照双方解除附属关系书面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医科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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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社会学(sociologyofeducation)研究教育的社会性质、社会功能以及教育制度、教育组织、教育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发展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近代心理学、生理学的发展,为科学化教育奠定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现代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实践的广泛性、丰富性,更进一步推动了教育学的发展。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以及教育的一般规律。是教育、社会、人之间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重复性。如教育与社会的政治、生产、经济、文化、人口之间的关系,教育活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教育内部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中学教育中教育目标与教学、课外教育之间的关系,教育、教学活动中智育与德、体、美、劳诸育之间的关系,智育中教育者的施教与受教育者的受教之间的关系,学生学习活动中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与学习成绩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存在着规律性联系。教育学的任务就是要探讨、揭示种种教育的规律,阐明各种教育问题,建立教育学理论体系。  课程设置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育管理原理、教育评估和督导、教育经济学、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管理心理学、教育法学、中外教育管理史、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教育预测与规划、毕业论文、英语(二)、班级管理学、现代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教育财政学、高等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管理、学前教育管理、教育学(二)、心理学、现代管理学、普通逻辑。  教育社会学同时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必考科目。  报考院校  [北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山西]山西大学  [辽宁]沈阳师范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东南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福建]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湖北]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学院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  [四川]成都理工大学  [贵州]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云南大学  [陕西]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甘肃]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新疆]新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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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培月考核通常指住院医师在医院进行的1个月对自己工作能力的自我评估,并由督导医师进行实际考核和评分,以便后续的住培计划调整、评聘等。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上传的资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医院和住培计划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工作计划和考核表:通常根据医院的规定和具体专业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将其提交给督导医师。考核表记录了住院医师在本标准期内所完成的各项工作和工作成果。学术报告或论文:住院医师通常在住培期间需要进行学术报告或撰写论文,且要提交成果给督导医师进行评估。门诊病历和病案文书:住培期间,住院医生需要积累丰富的临床经验,包括病例记录、病史收集、病情分析、诊疗方案等。这些需要以门诊病历和病案文书的形式进行记录和提交。学习笔记和培训证明:住培期间,住院医师需要参加针对该专业的培训课程或会议,这些课程需要以学习笔记和证明的形式进行记录和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院和不同住培计划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需要您参考自己所在的医院和具体的住培计划要求。同时,建议您在上传资料之前,与督导医师进行沟通和确认,以确保您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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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管理职位。教学督导员职责第一条、根据聘用工作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讲课教师的课堂教学三项考核和教师备课四项督查工作。第二条、按照学校的考核要求,实施对讲课教师的考评,作好随堂听课笔记,认真填写听课评审表。第三条、按照督导工作要求,指导被督导教师,每次听课一定要与讲课教师进行交流。第四条、督导员每周末将一周听课的评审表交到督导中心。第五条、督导的评审内容和分数,除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第六条、督导听课发现严重的不正常教学现象或突发教学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督导主任反映。第七条、对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学时分配、教材及师资培养、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向督导主任反映。第八条、每一次听课应提前到堂,统计学生到课率、迟到率、认真听课率。第九条、督导填写听课评审表一定做到评审意见与评分保持一致,不能评语差分数高或者评语好分数低。在写评语和打分时,对任何教师一视同仁,不管是青年教师、老年教师、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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