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泵房防火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8-1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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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四)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岗位操作证,持证上岗,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八)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02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应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实行轮班替换制度。(二)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三)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配备以下装备并保证完整好用:消防腰斧、手报复位钥匙、灭火器(1kg)、防毒面具(自救呼吸器)、强力探照灯、消防扳手、爆闪肩灯(五)消防控制室设置以下几种记录本,以记录有关值班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等记录。(六)消防控制室交接班时,前后两班人员均应在场,在认真填写完值班交接班记录,确认现场物品无损坏、丢失并在值班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开。
0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遵守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三)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四)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六)熟练掌握公安部《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04消防控制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为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应对突发的火灾事故,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1、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及时召集力量,确定现场灭火指挥人,布置救人、抢救物资和灭火,并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情,决定是否通报人员疏散并组织实施;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消防队的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按照统一布置,带领员工贯彻执行;下设四个小组:2、灭火行动组:由技安部及义务消防队员组成。主要负责一般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3、通讯联络组: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安全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外对内的通信联络。4、疏散引导组:办公楼由行政人事部人员组成,仓库由仓储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财产的转移。5、后勤保障、外围警戒组:由技安部及保安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外围警戒等后勤保障工作。(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1、火灾发生后,首先通过广播、电话以及喊话等方式、方法向全体员工、外包商单位员工及客户人员报警;2、由通讯联络组负责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3、危急情况时可由火情发现人直接拨打火警电话。(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1、火灾发生后,全体员工、外包商单位员工及客户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乱跑、乱窜、各行其是,防止出现混乱现象和意外事故;2、在疏散引导人员的指示引导下,有组织地迅速撤离到火灾区域以外的安全地面;3、火场人员可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引导的方向,有组织地沿着疏散通道或疏散楼梯等安全疏散通道撤离火场,在“紧急疏散点”集合;4、已疏散到安全地点的人员,应帮助引导疏散或协助救援。(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1、火灾发生后,在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的同时,应了解掌握着火目标的火灾特点,正确采取灭火行动;2、灭火行动组负责切断电源,打开水泵,以保障消防用水或准备相应的灭火器;3、尽量利用周围的室内消火栓及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打“近体战”;4、在灭火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并积极配合,作好善后及后勤保障工作。
05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有关要求。(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06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消防设施应具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技术档案;三、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系统的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并做好系统的运行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系统的完好有效;四、应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五、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连续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六、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管理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七、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测三种方式;八、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可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的单位和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其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九、建筑消防设施的月度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单位不具备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十、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报送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备查;十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经年度检测合格后,应将年度检测报告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十二、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十三、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十四、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07防火巡查制度一、防火巡查人员由消防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担任;二、防火巡查频次为每两小时一次,作业结束时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和可燃垃圾,重点加强夜晚的巡查;三、防火巡查时应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四、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08防火检查制度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值班、保安人员担任;二、各部门防火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三、防火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四、防火检查时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09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确保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三、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六、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七、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八、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十、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0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五、负责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六、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八、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九、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十、指挥本单位初期火灾的扑救十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二、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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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广东省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总则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障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能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4.一般规定
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四楼及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小作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时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数,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5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4.16“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5.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
5.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之间应采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取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1.3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
5.2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
5.2.2当住宿场所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5.2.3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规定。
5.3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
5.4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5.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5.6附属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5.7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甲级/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5.9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6.安全疏散
6.1除符合本标准6.2、6.3条规定外,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外地面。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6.1.1人员可通过住宿区内设置的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到达屋面,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借用符合人员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
6.1.2设置在外墙上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
6.1.3设置在建筑内部符合规范要求的封闭(防烟)楼梯间。6.2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
6.2.1采用室外敞开楼梯;
6.2.2采用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符合下列要求:
6.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2.2.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
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要求;
6.2.2.4建筑层数不超过7层。
6.3当住宿场所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6.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6.3.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建筑内的住宿场所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6.3.3住宿总人数不超过10人。
6.4经营面积超过50㎡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6.5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以及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梯等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6.6住宿场所、出租屋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2至3㎡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过8人。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6.7“三小”场所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宜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便于人员逃生。
6.8“三小”场所中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场所,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下)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6.9“三小”场所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0“三小”场所中超过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11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6.12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6.13在小作坊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6.14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7.消防设施
7.1“三小”场所中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应按下列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7.1.1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但不超过1000㎡,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1.2当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7.1.3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5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通知到住宿场所。
7.1.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7.2当“三小”场所中的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的消防消防设施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相应使用性质场所的有关规定设置。
7.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7.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7.5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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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一)一般防火要求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2、室内装饰装修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二)安全疏散设施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3、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三)消防设施器材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三、火源管控措施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四、消防宣传、培训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五、消防安全标识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2、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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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头离墙的最小距离为0.50米。具体分析如下:(1)因在离墙角的水平距离0.50米以内时,烟、温会在此处形成一个死角,喷头不能被温度烤破,无法有效的动作(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探头离墙边的最小距离也是0.50米)。(2)喷头离墙面的距离不能超过1.8米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对于最小的距离没有特殊要求,1.8米以内都符合消防规范。(3)依据危险级别的不同,距离的大小也不一样。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一般最小间距是不低于50CM。拓展资料:(1)消防喷淋头用于消防喷淋系统,当发生火灾时,水通过喷淋头溅水盘洒出进行灭火,目前分为下垂型洒水喷头、直立型洒水喷头、普通型洒水喷头、边墙型洒水喷头等。(2)发生火灾时,消防水通过喷淋头均匀洒出,对一定区域的火势起到控制,常见喷淋头类型有:下垂型、直立型、普通型与边墙型。(3)隐蔽式喷淋适用于高档酒店、住宅、剧院等需要保证天花平整整洁效果的地方。隐蔽式喷淋的盖子是用易熔金属焊接在螺纹上的,熔化点是57度。因此在发生火灾时,温度上升先使盖子脱落,温度再上升至68度时(一般的喷淋头),玻璃管爆裂,水流喷出。因此隐蔽式喷头最忌讳的是盖子上沾上涂料和油漆,这样的话会引起动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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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距墙距离一般是喷夨安装间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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