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卦洲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吗?

2024-08-1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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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为以下种四情况:一、已登记发证,权利人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1、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已发宅基地证,资料不规范的,需按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补正完善后再确权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大件上的四至界线未发生变化,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占地计算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将详细情况备注在调查表中。4、农村村民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共用宗地权利人分别申请登记。共用宗地不能确定各自权利人使用界线的,按共同共有宗地调查。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5、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30日无异议的,办理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权利人登记发证后,扩占的宅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二、已登记发证,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1、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2、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房屋拆除、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后,要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农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开展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多层农民住宅要按照分割登记的要求依法办理。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房、分家、互换等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经本村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因购房、分家、互换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三、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无权属来源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显示,位于建制镇或村庄用地图斑范围内的宅基地,首先确定建房占地时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建成的农民住宅,权属来源不清楚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依法定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翻建改建的,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4、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规定面积的,按1987年以后规定处理。5、空闲或者房屋坍塌、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6、凡影响规划、街道、公共交通的户不予丈量登记发证。7、由于建房习惯等原因形成两户之间剩余的狭小空地(小于0.5米)、滴水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后确权给个人,以便于土地的利用和化解纠纷。8、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9、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四、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确权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村村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汽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发证。2、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3、权利人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土地登记档案的,交回原证书参照未登记发证情况处理。4、有登记资料但证书丢失的,经土地权利人申请,在本地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证书废止,参照已登记发证情况处理。5、已登记发证,因工作等原因造成错登、漏登的,按《土地登记办法》进行更正登记。6、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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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纲要》(宁委发[2013]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为加快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改善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以典型带动面上,重点打造示范点,突出特色主题,谋划村庄建设、产业发展、休闲旅游、文化传承等示范项目,带动建设风貌展示带和精品片区,使之成为展示城乡统筹发展成果的样板示范点。 第四条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导、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委分别制定美丽乡村示范村、示范区标准及考核办法,明确示范区、示范村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建立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项目库,强化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投入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建设项目整合,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引导集体、社会资本投入美丽乡村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郊区、镇街为实施的责任主体,整合资源、聚焦重点、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市级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支持项目库中美丽乡村示范区和示范村项目建设。 第九条 对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按照美丽乡村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成实效,经考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资金。 第十条 优先选择示范区内区位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好的规划布点村,创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采取目标管理与项目支撑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五美”要求,经考评验收合格后,给予示范村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主要是补助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村庄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按照美丽乡村示范区标准及考核办法,市住建委组织对各示范区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重点建设区域建设成效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按照美丽乡村示范村标准及考核办法,市委农工委组织对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确定的示范区建设任务和示范村建设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村剩余奖补资金拨付到各区。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奖补资金使用绩效。镇街财政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示范区、示范村,暂不予奖补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奖补资金并收回预拨的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委建立财政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以促进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结合实际,市财政局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区、镇街要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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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登记发证,权利人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1、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已发宅基地证,资料不规范的,需按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补正完善后再确权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大件上的四至界线未发生变化,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占地计算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将详细情况备注在调查表中。4、农村村民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共用宗地权利人分别申请登记。共用宗地不能确定各自权利人使用界线的,按共同共有宗地调查。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5、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30日无异议的,办理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权利人登记发证后,扩占的宅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二、已登记发证,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1、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2、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房屋拆除、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后,要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农民住宅建成后,要及时开展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多层农民住宅要按照分割登记的要求依法办理。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房、分家、互换等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经本村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因购房、分家、互换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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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 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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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过江通道开通对八卦洲来说是利好,会提升板块交通,房价应该不会因此下跌。 八卦洲作为江北新区的一部分,两岸分别连接房价3.5-4万/平方米的燕子矶和房价1.8-2万/平方米的葛塘新城,回去如果能发挥区位优势,联动江北新区和燕子矶,由现状像城镇化发展,土地和居住价值都会有相应提升,但板块规划和两岸联动板块决定了它的高度不会很高,而且需要较长时间。个人觉得,如果您是买来自住,能满足个人实际居住需求的房子都能买。如果您是买来投资,个人觉得周期会很长,因为就算过江通道通车后,岛上自身配套短期内也跟不上,可以看看江对岸价格差不多的葛塘新城,有产业有人口,相对更稳一点。
当然不可以 当然不可以,有房产证可以买 有房产证可以买。无产权房风险大。 无产权房风险大。没有产权房风险比较大。 没有产权房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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