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司法解释?

2024-12-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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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解释一、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1、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1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6、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8、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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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涉外因素大体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限度内,有适用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这样,就需要有一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的法律,以及适用外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由于选择适用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方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一些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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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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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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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异地抓人的案件非常严重。
1. 异地抓人的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的刑事犯罪,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各个地方的警力和资源协作处理,由于存在不同地区间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差异,联合侦查和办案会更加困难,所以案件处理的难度更加大。
2. 异地抓捕的情况往往涉及到政治和地缘战略等因素,两地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和处理,有些地方的警力和政府力量可能会受到一些约束和压力,导致办案受到阻碍。
异地抓人的案件常常发生在跨国犯罪、黑社会性质团伙、恐怖主义等复杂的案情中,包括传销、诈骗、非法集资和其他涉及经济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属于异地抓人的范畴。
这些案件都是非常艰难复杂的,需要高度的警惕性和协调性,不光需要警察和政府机构的合作,还需要各个社会力量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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