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清远买房,用深圳的公积金贷款可以吗?

2024-09-2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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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本区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指农村村民,是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核宅基地使用申请,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督,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严控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新批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宅基地上住宅层数应当控制在三层及以下,其中首层层高不得超过四米、二层及以上每层层高不得超过三点六米,且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使用面积×3+40平方米。同时须将上述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一并纳入公示内容。
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鼓励农村村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民居设计图集,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或者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进行住房建设。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在认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时,不以公安户籍登记作为判断“户”的依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同户居住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户”的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四)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址新建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
(二)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三)将原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因征地拆迁已享受住房安置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六)拟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七)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八)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户口簿和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
(四)拟建住房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分户建房的,应当提供本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分户协议;
(三)异址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与原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退还原宅基地协议。
第十八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农户的申请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就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主体资格和条件、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有条件的还可以现场再次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并将以上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的申请材料,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拟建住房外观风貌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更正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对外受理窗口,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集中受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
(二)镇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审批资料应当由镇级档案部门永久归档留存。
审批情况应当于每月三日前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建设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
(三)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审核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告知申请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新建住房竣工后一年内应当退还原有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流转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一)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
(二)拟转让的宅基地符合用地标准;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三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违反批准用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三)因相关批准、许可文件失效,或者迁移等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异址新建住宅,未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原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原宅基地。
第三十七条 从事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且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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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提取条件、资料及流程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本市户籍人员);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11、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基本资料: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公积金提取除提交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将根据提取的不同条件与情形,划分如下 (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自住房相关资料:
1、已办房产证 :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购买本市一手房的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③购买本市二手房或外市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未办房产证: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②本市购房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③外市购房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建造自住房相关资料:
1、房屋在建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2、房屋已建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翻建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退休提取相关资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相关资料: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
工作调离本市相关资料: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相关资料: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
出境定居提取相关资料: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
外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合同提取相关资料: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提取相关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相关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 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原件。
偿还购房还贷本息: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
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 该套住房报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所有借款人 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提取资料:
1、本市户口已婚职工出示结婚证,未婚职工出示户口薄或户口登记卡(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2、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本市已婚职工家庭收入包括夫妻双方收入,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出具,没有工作的需出示未就业证明;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 项);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房租发票原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含二维防伪码的电子发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提取资料: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3、户口簿原件;4、结婚证原件(已婚的需提供此项);5、继承、遗赠公证书原件;6、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在本市建设银行开设的活期账号。
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取相关资料:
【首次提取】
1、突发事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4、因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费用凭证;5、重大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多次提取】
1、突发事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2、因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费用凭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相关资料:
【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多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2、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及流程
方式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 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方式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方式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申请人先到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办理申请即可。
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
一、在东莞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离职后可以不可以提取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全部取出来?需要哪些资料?如何提取?【答】可以全部提取的。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销户时可全部提取,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无需经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所需资料: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二、陈先生打算去澳大利亚定居了,请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需要哪些资料?【答】是可以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公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 文件原件即可。
三、本人东莞三联村的,现在打算自建住房,请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按照规定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都可以提取东莞住房公积金。广州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一、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邵阳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住房房租费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3年以上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调出本省的。
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邵阳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五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第2十六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2十七条 缴存人对市核心或管理部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市核心或管理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2十八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职工持提取证明文本、资料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向市核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
(二)受理和审批。市核心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取款。经审查后批准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和市核心或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条》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市核心或管理部批准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住房公积金银行卡)、住房贷款还款账户内。
第2十九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对职工申请提取的资金额度进行审核,对职工提交的证明资料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可通过房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个人信用和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非销户提取时,提取证明资料经审核属实的,可免去缴存人单位审核过程。
第三十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明确提取业务经办人和审批(审核)人,对资金提取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逐笔收存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并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收存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三十二条 市核心和管理部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通知》还提出,将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2、根据新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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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人要有公积金账户,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必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贷款时仍在继续缴存。2、名下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已婚情况下夫妻双方不管哪一方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都不行。3、贷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且信用良好,具备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5、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公积金贷款限制1、提取要求有限制必须要真实,不能伪造提取需求。有的人为了多提取一些住房公积金,竟然伪造租赁合同,故意提高租金。自以为这样做天衣无缝,殊不知,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后果可是很严重的,一经发现,你就别想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2、账户余额有限制多数城市的公积金贷款都是直接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的。就以上海为例,公积金贷款额度取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度、贷款人年龄、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一般来说公积金账户余额越少,其最终所获得的贷款额度就会越低。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时,也就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了。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大家最好别乱动公积金账户余额。3、最高额度有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福利政策,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广大刚需族的住房需求。所以公积金并不是无限额度的,随时申请金额的。因此,公积金贷款是有最高额度限制的,并非你想贷多少就多少。就以北京为例,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20万。图片4、缴存时间有限制首先,大家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并非你交了住房公积金,就一定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你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缴存时间。一般来说,只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在获得公积金贷款后,购房者仍需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旦断缴,那可就等于骗取社会福利了。5、使用次数有限制公积金贷款并非可以无限次使用,而是有次数限制的,最高不得超过3次。换言之,当你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三套住房时,那你的申请恐怕会被拒绝的!就比如北京公积金新政实施以后,贷款额度直接与缴存年限挂钩,差一年,可就差10万额度。其实3次足以满足大部分人的贷款需求,因此这些限制条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而不是为了限制人们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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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购买清远首套住房,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2、在清远二套房首付已经可以申请到4成,利率上浮10%,“如果还清首套房的贷款,第二套可以算作是首套房。首套房贷目前执行基准利率。”
3、新购买的清远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这也就意味着新房源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3年前不得交易。
4、如果你在其他地方也就是除了清远以外的城市用贷款购买过一条房屋,符合了以上的购买条件之后,再想在清远买房的,首付款要在百分之六十或者是以上,同时,贷款的利率也要上浮百分之六十。如果在清远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清远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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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条件是:年满六周岁,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3)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4)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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