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暂行办法?

2024-08-2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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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明确牵头部门,配置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和手续办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的摸查,建立工作台账;负责成立服务机构、纳入窗口服务,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工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按照“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要求,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以业主自筹资金为主。业主自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同意加装的全部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业主代表或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应当按委托约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向相关业主书面征求意见,说明初步方案的所有内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征求意见环节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初步设计方案及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包含以下附件:
  (一)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加装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管理主体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
  (四)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应当携以上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各区(市)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联合相关部门,推进相关项目的落实。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小区和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其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完成后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公示文本中应当明示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主体应当积极采纳,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对设计方案仍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土建施工等手续,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影响或改变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需实施土建施工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土建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单位负责对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当由实施主体移交至所在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申请定期检验,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确保加装电梯运行安全。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出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涉及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相关管线迁移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在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及其涉及到的管线迁移和小区道路、停车、绿地修复等工作;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提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连片勘验规划,出具勘验意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方案,或依法维护其自身权益。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等手续。
  (二)住宅底层为二层及以上网点或高度为7米及以上平台的,居民需经网点或平台入户,可依托网点或平台加装电梯。
  (三)依法依规建设的城镇旧村改造回迁房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集体)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未办理个人房产证的,产权单位能提供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四)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或产权单位能提供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产权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当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按本办法加装电梯。
  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及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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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和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项民生工程的开展和落实,更好地服务群众,参照杭州、厦门等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市职部门及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本着进一步简化审查手续,保障质量安全的原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及《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细则》。主要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增设电梯审查报备手续:原先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审批由市资源规划局审查,现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管理,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审批备案;减小了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若干意见中的间距要求,改为根据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其它方向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取消公示的公证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业主对增设电梯纠纷异议较多,统一意见困难,为此需加强完善社区的主导调解作用,社区居委会提前介入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三、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政策:原先仅鼓楼区对加装电梯费用进行补贴,现借鉴鼓楼区经验,将补贴范围推广至四城区,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资金。
  四、进一步强化增设电梯安全要求:为加强安全监管,此次若干意见特别增加了电梯施工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电梯申请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此次若干意见中对加装电梯各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特别增加了对加装电梯审查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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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原则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市城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适用本细则。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组织实施(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案,由设计单位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方案应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申请人将增设电梯方案(包括建筑施工图纸)征求本梯位全体业主意见,业主“同意”或“不同意”该方案,均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相关意见。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可签名授权本梯位若干业主、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代为办理审查报备手续、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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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站内人员的请假、排班管理、工作安排、调配和考勤上报。制定本站电梯的半月、月、季度、年度维保计划,并组织本站员工按计划完成。负责电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按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保障电梯维保过程的安全。组织本站员工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统计站内所需配件清单,提供给采购员以保障及时采购。收集归档电梯档案资料,配合政府质检部门完成电梯年检工作。全面负责编制实施保养周期计划表、填写维保记录和急修单。全面负责管辖区内电梯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协助厂检对安装好的电梯进行终检,并严格执行电梯移交和维保交接流程。负责维保销售、签订维保合同和收款。负责区域内电梯/扶梯的维修、急修、保养工作,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团队建设。负责所属区域所有维保站管理及日常运营工作。根据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制定和实施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建立和维护本区域的客户关系。协助完成年度维保费的分配计划并落实执行。配合做好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对维保站的异常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妥善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制定组织实际电梯的保养计划和保养质量管理。监督本区域电梯事故、故障的及时处理。负责保养站的日常管理,包括服务站员工的培训考核。及时处理本区域客户投诉。负责制定客户拜访计划,安排客户拜访,维护客户关系。完成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及应收款回笼。完成服务部要求的预测、丢失分析、市场获得、转签、续签、提价等工作目标。负责对各自区域的销售工作提出管理建议与销售解决方案。完成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对不符项进行RRCA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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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1.人员管理:负责站内人员的请假、排班、工作安排和调配,并确保考勤上报工作的准确无误。
2.维保计划制定与执行:
制定电梯半月、月、季度、年度的维保计划。组织本站员工按照计划完成维保任务。3.设备维护与保养:
负责电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查,组织隐患整改工作。4.安全培训与监管:
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维保过程的安全。配合政府质检部门完成电梯年检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5.客户关系与售后服务:
建立和维护本区域的客户关系,确保客户满意度。配合做好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异常处理情况的记录和上报。6.财务与合同管理:
负责维保销售合同的签订、收款以及年度维保费的分配计划并落实执行。7.技术支持与培训:
掌握电梯技术性能及原理,严格按照质量体系进行运行。组织员工参加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保养水平。8.异常情况处理:
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出现紧急状况时,负责进行放人操作,确保乘客安全。对重大事故应写书面报告,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妥善处理。9.工作纪律与制度遵守: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物,工具盘点清晰。每天负责对电梯、对讲机、电梯机房进行清扫、保养、巡视检查,严格执行电梯定期保养制度。通过以上职责的履行,电梯维保站长不仅需要具备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还需要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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